以上提及的前後兩個判決是就第一宗嶂上少女中暑死亡及飛鵝山行山墮崖死亡而發出的。戶外活動是令參加者開心及鍛鍊意志的,沒有適當的準備及知識,而在可控制範圍下引致傷亡,是不值得的。如果戶外活動及行山領隊因疏忽「應有顧慮的責任」,而使參加者受嚴重傷亡,不但要負上民事責任,更且受良心的責備和輿論的壓力。甚麼是因疏忽而負上民事責任?簡單而言是因自己不小心而使人遭受損失,就是疏忽〈Negligence〉。在民事法庭上,控告他人疏忽的時候有三點要證明的,那是民事責任上的「金三角」,缺一則不可。簡單地說是第一要證明被告對自己有小心的義務,第二要證明他違犯了這個義務及第三要證明自己受了損失。基本上每一個人生活在世上都要小心避免損害他人,但這個義務並非沒有限度的,小心義務的存在與否視乎法官的決定,而美國這類民主國家對這類控訴之濫,大家都應有所聞,而本港最著名的一宗判決莫過於多年前,西婦告前市政局廁所濕滑沒有警告而引致跌傷一事。比較仔細的分析及舉例:
〈一〉何謂應有顧慮的責任〈Duty of care〉,要證明被告要對受害人負上此責任,例如:醫生對病人、僱主對僱員、公共交通工具對乘客及行山帶隊對隊員就存在應有顧慮的責任。
〈二〉何謂違犯顧慮的責任〈Breach the duty of care〉or〈Standard of care〉何謂標準的顧慮,就是普通有理智的人而定。例如:廁所地滑沒有告示通知使用者;水上活動中心沒有指示參加者要穿上救生衣進行水上活動及領隊不理隊員都是違犯了責任。
〈三〉何謂因違犯應有顧慮責任而引致實際損失〈Suffered damage as a result〉必須因違犯了顧慮的責任〈簡單之是責任在身而發白日夢〉而引致受害人實際損失,包括:身體或智能上的傷害,如果只是一時受驚嚇,而沒有實際的損失則無須負上責任。
最後要指出的是疏忽的指控,必須要證明被告在上述提出的三項要點上成立,缺一不可否則指控難以成立。許多行山帶隊聽完此疏忽的民事責任後,都異口同聲說不欲為樂趣而負上法律責任。但大家不要忘記,法庭及公眾的判決是基於被告作為一個普通有理智的人有沒有作為真誠的相信或行動而決定,各位不應誤解或船頭怕賊和船尾怕鬼。
現在向各位行山領隊提供一些基本管理上的運作,簡言之是管理的四大家族:
〈一〉計劃--事前決定那些要做及怎樣做,要有幻想力。
〈二〉組織--事前安排人事及如何運用資源。
〈三〉領導及指揮--現場帶領及激勵人員去完成任務。
〈四〉控制--人力、財源及消息的控制,包括事前、當時、特別的及事後反應檢討。各位如在籌備行山活動時有考慮此四大家族,則能提高活動的安全及趣味性,吸引更多參加者和仰慕者。行山領隊的領導技巧亦應留意以下各項,以為參加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因而必受讚揚和歡迎的。那是:
〈1〉時常檢討以往經驗。
〈2〉計劃及預測;如天氣及潮汐。
〈3〉習慣時常查驗參加者身體狀態及器材可用性。
〈4〉習慣時常觀察;如天氣變化。
〈5〉習慣做決斷;如天氣變決定走回頭路。
〈6〉每次活動後做總結或討論;如行山後到酒樓晚膳杯酒暢言則長短自知。如果大家能夠留意所述的各點,則必然能與眾同樂和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