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vst_admin 發表於 2013-5-24 08:30:29

領隊應有的責任及顧慮

領隊應有的責任及顧慮


      行山及各項戶外活動,不但能使生活繁忙的香港居民從中舒展一下,更能籍此活動訓練及培養個人品格,因此戶外活動在近二十年,加上政府推廣已經成為一股力量,不論青年、老年以至小童都參與,但最受歡迎者則首選行山活動,因為器材、地理環境及天氣對行山的影響較小,所以極受歡迎。而無論正式行山領隊,數個朋友或一家大細,其中都會在某些環境中產生帶領作用,成為帶領者或做決定者。社會分工精細的影響,作為領導允者就應有一些知識。當然,若具備人事管理的專業知識,較高層次的個人能力及領導技巧則更佳。

      近年山難特多,如獅子山、飛鵝山、梧桐寨石澗及八仙嶺的慘劇,大家都歷歷在目,而死因研究庭作出的結論,是一種最佳的分析和指引,首先是戶外活動前參加者及領隊應知曉:
〈1〉如何處理熱衰竭及中暑。
〈2〉報告意外求救詳情。
〈3〉緊急撤離的程序。
      這是基本戶外活動參加者應該有的知識,更遑論身為領隊者。可是接踵而來的慘劇,更使死因裁判官及陪審團發出更進一步的指引。就是:
〈一〉行山領隊應該有牌照或為適當專業組織會員,例如香港攀山總會,因為這些會定期有通訊及考核資歷,使領隊知道其責任及顧慮;
〈二〉戶外活動參加者亦應該得到指示,需要適當的裝備,靴鞋及用品。

      以上提及的前後兩個判決是就第一宗嶂上少女中暑死亡及飛鵝山行山墮崖死亡而發出的。戶外活動是令參加者開心及鍛鍊意志的,沒有適當的準備及知識,而在可控制範圍下引致傷亡,是不值得的。如果戶外活動及行山領隊因疏忽「應有顧慮的責任」,而使參加者受嚴重傷亡,不但要負上民事責任,更且受良心的責備和輿論的壓力。甚麼是因疏忽而負上民事責任?簡單而言是因自己不小心而使人遭受損失,就是疏忽〈Negligence〉。在民事法庭上,控告他人疏忽的時候有三點要證明的,那是民事責任上的「金三角」,缺一則不可。簡單地說是第一要證明被告對自己有小心的義務,第二要證明他違犯了這個義務及第三要證明自己受了損失。基本上每一個人生活在世上都要小心避免損害他人,但這個義務並非沒有限度的,小心義務的存在與否視乎法官的決定,而美國這類民主國家對這類控訴之濫,大家都應有所聞,而本港最著名的一宗判決莫過於多年前,西婦告前市政局廁所濕滑沒有警告而引致跌傷一事。比較仔細的分析及舉例:
〈一〉何謂應有顧慮的責任〈Duty of care〉,要證明被告要對受害人負上此責任,例如:醫生對病人、僱主對僱員、公共交通工具對乘客及行山帶隊對隊員就存在應有顧慮的責任。
〈二〉何謂違犯顧慮的責任〈Breach the duty of care〉or〈Standard of care〉何謂標準的顧慮,就是普通有理智的人而定。例如:廁所地滑沒有告示通知使用者;水上活動中心沒有指示參加者要穿上救生衣進行水上活動及領隊不理隊員都是違犯了責任。
〈三〉何謂因違犯應有顧慮責任而引致實際損失〈Suffered damage as a result〉必須因違犯了顧慮的責任〈簡單之是責任在身而發白日夢〉而引致受害人實際損失,包括:身體或智能上的傷害,如果只是一時受驚嚇,而沒有實際的損失則無須負上責任。
      最後要指出的是疏忽的指控,必須要證明被告在上述提出的三項要點上成立,缺一不可否則指控難以成立。許多行山帶隊聽完此疏忽的民事責任後,都異口同聲說不欲為樂趣而負上法律責任。但大家不要忘記,法庭及公眾的判決是基於被告作為一個普通有理智的人有沒有作為真誠的相信或行動而決定,各位不應誤解或船頭怕賊和船尾怕鬼。
      現在向各位行山領隊提供一些基本管理上的運作,簡言之是管理的四大家族:
〈一〉計劃--事前決定那些要做及怎樣做,要有幻想力。
〈二〉組織--事前安排人事及如何運用資源。
〈三〉領導及指揮--現場帶領及激勵人員去完成任務。
〈四〉控制--人力、財源及消息的控制,包括事前、當時、特別的及事後反應檢討。各位如在籌備行山活動時有考慮此四大家族,則能提高活動的安全及趣味性,吸引更多參加者和仰慕者。行山領隊的領導技巧亦應留意以下各項,以為參加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因而必受讚揚和歡迎的。那是:
〈1〉時常檢討以往經驗。
〈2〉計劃及預測;如天氣及潮汐。
〈3〉習慣時常查驗參加者身體狀態及器材可用性。
〈4〉習慣時常觀察;如天氣變化。
〈5〉習慣做決斷;如天氣變決定走回頭路。
〈6〉每次活動後做總結或討論;如行山後到酒樓晚膳杯酒暢言則長短自知。如果大家能夠留意所述的各點,則必然能與眾同樂和受歡迎。

共勉之!!!

發表於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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